部分駕駛員知道
酒后駕駛非機動車是違法行為
還是抱著僥幸心上路
還有部分駕駛員卻以為
喝酒開車與“電動車”無關
以為酒駕電動自行車不算“酒駕”
9月15日晚,永福交警在永福縣迎賓路路段設卡點開展專項整治酒駕醉駕違法行為統一行動。
當晚21時44分許,迎面駛來一輛懸掛號牌為桂C****的電動自行車,民警見廖某臉色紅潤、帶著一股酒味,于是將其攔下,并對駕駛人廖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檢測,測試結果為31mg/100mL,屬于飲酒后駕駛非機動車的違法行為。在核實廖某身份信息時,民警發現廖某曾在今年9月3日晚駕駛一輛懸掛號牌為桂C****的小型面包車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被永福交警查獲。
據廖某稱,當晚在朋友家吃飯時,喝了一點酒,因為之前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查,以為非機動應該不會被查,所以抱著僥幸心理打算開電動自行車回家。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三項、第七十三條第一項,依據《道路交通法》第八十九條、《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九條第十二項,廖某因酒后駕駛電動自行車,被交警部門處以罰款50元的處罰。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不得醉酒駕駛”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2022年2月1日起,新修訂的《廣西壯族自治區電動自行車機動輪椅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施行。其中,第三十四條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機動輪椅車在道路上行駛時,不得酒后駕駛。
桂林交警將持續發力
推進夏季突出交通違法行為“百日行動”
結合實際開展電動自行車酒醉駕專項整治行動
嚴格執法切實打消人們的僥幸心理
消除交通安全安全隱患
請廣大市民朋友遵守交通法規
切勿抱有僥幸心理,違法上路
(標題:酒后駕駛電動自行車也算酒駕!也要受處罰······|百日行動,來源:網易、廣西桂林交警)
聯系人:趙先生
手 機:銷售:13808839053 售后:0755-23775679 服務時間:工作日9:00-17:0
郵 箱:3209988168@qq.com
公 司:深圳市豐兆為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龍崗區坂田街道五和南路41號和磡工業區A4棟2樓